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97年上重訴字第2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10月02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97年度上重訴字第22號上訴人即被告乙○○
(現於臺灣台北看守所羈押中)選任辯護人 葉繼學 律師
廖年盛 律師上訴人即被告甲○○
號(現於臺灣台北看守所羈押中)選任辯護人 余德正 律師
余枝雄 律師上列被告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上訴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乙○○、甲○○羈押期間,均自民國九十七年十月二十二日起,延長貳月。
理由
一、上訴人即被告乙○○、甲○○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前經本院於民國97年5月22日訊問後,認被告二人分別涉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4條第1項之運輸第1級毒品既遂罪及同條第1項、第6項之運輸第1級毒品未遂罪,犯罪嫌疑重大,所犯罪名最輕本刑為5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均有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3款情形,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於民國97年5月22日執行羈押,嗣經第一次延長羈押,至97年10月21日,延長羈押期間即將屆滿。
二、茲本院以前項原因依然存在,認被告2人有繼續羈押之必要,均應自97年10月22日起,延長羈押貳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1項、第5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7年10月2日
刑事第六庭審判長法官林堭儀
法官張明松法官吳淑惠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陳雅加中華民國97年10月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