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88年交附民上字第12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89年05月31日
裁判案由:過失致死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八十八年度交附民上字第一二號
上訴人即原告乙○○右二人共同 王義雄 訴訟代理人被上訴人即被告丙○○右列上訴人等因被告過失致死案件(八十八年度交上易字第二○八號),於台灣高雄地方法院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上訴人等不服台灣高雄地方法院第一審附帶民事訴訟判決(八十八年度交附字第七十二號),提起上訴,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上訴駁回。
事實
一、原告聲明及陳述:詳如上訴理由狀如附件。
二、被告等均未提出書狀,亦未作何陳述,惟依其在刑事訴訟之陳述,不承認有何詐欺之侵權行為。
理由
一、按刑事訴訟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者,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三條第一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被訴過失致死案件,業經本院判決無罪(臺灣高雄地方法院諭知無罪,自訴人不服原判決提起上訴後,亦經本院判決上訴駁回)在案。依照首開規定,自應駁回原告附帶提起之民事訴訟,其假執行之聲請因亦無所附麗,應併予駁回。
三、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三條第一項前段,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五月三十一日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官吳水木
法官洪慶鐘法官惠光霞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上訴。
書記官林永富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六月二日
F附件: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八十八年度交附字第七二號
原告乙○○住台東縣○○鄉○○村○○路一0九之一號原告甲○○○住台東縣○○鄉○○村○○路一0九之一號右二人共同訴訟代理人王義雄住高雄市○○區○○街○○號五樓被告丙○○住高雄市○○區○○街○○○號右列被告因八十七年度交易字第五四六號過失致死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事實
一、原告聲明及陳述如起訴狀繕本所載(如附件)。
二、被告未為任何聲明或陳述,亦未提出任何書狀。理由
一、按刑事訴訟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者,對於附帶民事訴訟部份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三條第一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被訴刑事部份(民國八十七年度交易字第五四六號)過失致死案件,業經刑事判決諭知無罪在案,根據首揭說明,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予駁回。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三條第一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八十八年七月二十九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交通法庭
法官王俊隆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涂亨玉中華民國八十八年七月二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