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4年度補字第253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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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4年補字第25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2月10日
裁判案由:拆屋還地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補字第253號原告臺中市政府經濟發展局法定代理人 呂曜志 被告 雷隆程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拆屋還地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原告所主張坐落臺中市○○區○○段○○○○○○○○○○號土地公告現值均為每平方公尺新臺幣(下同)32,000元,而原告請求被告拆屋還地之面積為511.37平方公尺,故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16,363,84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56,056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10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4年2月10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蔡嘉裕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命補繳第一審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4年2月10日
書記官黃薇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