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3年度訴字第312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3年訴字第31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5月06日

裁判案由:塗銷所有權移轉登記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訴字第312號上訴人即原告陽信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林彭郎 訴訟代理人 唐榮宏 被上訴人即被告 仲家簡慧珍
謝雅 名上列當事人間塗銷所有權移轉登記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
4年4月14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上訴人上訴之訴訟標的價額為新台幣(下同)1,420,000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第1項前段、第77條之13規定(另經臺灣高等法院報請司法院核准加徵10分之1),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2,587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4年5月6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李珮妤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4年5月6日
書記官劉毓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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