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4年法字第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2月10日
裁判案由:變更章程處分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法字第7號聲請人 鄭益財 上列聲請人聲請變更財團法人台灣省台中市水安宮捐助章程,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財團法人台灣省台中市水安宮捐助章程准予變更如附件對照表所示。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財團之組織及其管理方法,由捐助人以捐助章程或遺囑定之。捐助章程或遺囑所定之組織不完全,或重要之管理方法不具備者,法院得因主管機關、檢察官或利害關係人之聲請,為必要之處分,民法第62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係財團法人台灣省台中市水安宮之董事長,該法人捐助章程因修正變更,爰檢具修訂章程之會議紀錄1份;新、舊章程各1份;修訂前、後條文對照表
4份;法人登記證書影本1份;及主管機關核准修訂之公函影本1份等相關資料,聲請裁定准予為必要之處分等語。
三、經查,聲請人聲請變更財團法人台灣省台中市水安宮之捐助章程如附件對照表所示,而聲請人為該法人之董事長,係利害關係人,其依法聲請處分,且聲請意旨與財團法人之設立精神並不違背,並與民法有關法人之規定亦無牴觸,其聲請變更章程,於法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4條第1項、第21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4年2月10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蔡嘉裕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4年2月10日
書記官黃薇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