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3年交附民字第14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5月06日
裁判案由:請求損害賠償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3年度交附民字第143號原告 李蔚鑫 送達代收人 陳世明 律師被告 蔡明宏
林國重 上列被告等因過失傷害案件,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4年5月6日
刑事第四庭審判長法官翁世容
法官蕭筠蓉法官麥元馨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4年5月6日
書記官洪雅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