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2年訴字第122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1月03日
裁判案由:返還定金等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訴字第1229號原告 江雲蘭
葳豐不動產仲介經紀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丁柏誠 共同訴訟代理人 王朝揚 律師複代理人 黃龍昌 律師被告 李峻旭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定金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03年2月13日上午9時30分,在本院第15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中華民國103年1月3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黃瑪玲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華民國103年1月6日
書記官邱子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