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1年訴字第244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12月27日
裁判案由:返還所有物等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訴字第2441號上訴人即原告濬紳企業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李瑩瑩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成中恆營造股份有限公司間因本院101年度訴字第2441號返還所有物等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上訴人上訴之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下同)792,446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3,05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2年12月27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戴博誠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2年12月27日
書記官王麗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