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2年度勞訴字第70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2年勞訴字第7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12月19日

裁判案由:給付資遣費等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勞訴字第70號上訴人即被告權帝實業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王寵惠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 尤孟正 間給付資遣費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2年12月3日本院102年度勞訴字第70號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2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5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院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2年12月19日
民事第六庭法官吳芝瑛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2年12月19日
書記官陳鈺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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