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2年度訴字第147號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分享 LINE Twitter 複製 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2年訴字第147號民事裁定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1月03日裁判案由:遷讓房屋等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訴字第147號原告 林茂松 被告 陳秀味 劉存錢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遷讓房屋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中華民國103年1月3日民事第二庭法官陳威宏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03年1月3日書記官魏慧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