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102年度聲字第512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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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02年聲字第51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1月06日

裁判案由:聲請迴避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聲字第512號聲請人 魏高明 上列抗告人因與相對人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等間國家賠償
事件(本院102年度抗字第1010號),聲請法官迴避,對於中華民國102年12月19日本院102年度聲字第512號裁定提出異議,依民事訴訟法第495條規定,應為抗告而誤為異議者,視為已提起抗告。是抗告人對上開裁定聲明不服,應視為提起抗告,合先敘明。
本件抗告人對於前揭裁定為抗告,未依法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
000元。茲限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正本翌日起5日內如數補繳裁判費,如未依限補正,逾期即駁回抗告,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3年1月6日
民事第十四庭
審判長法官林金村
法官鄭佾瑩法官李昆曄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3年1月7日
書記官張永中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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