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1年訴字第143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12月27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訴字第1433號上訴人 廖怡君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華南永昌綜合證券股份有限公司間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2年11月29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本訴部分之上訴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022,000元,應徵上訴裁判費46,495元;本件反訴部分之上訴訴訟標的金額為57,270元,應徵上訴裁判費1,500元,是本件上訴訴訟標的金額共為47,995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
中華民國102年12月27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吳蕙玟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02年12月27日
書記官廖曉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