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102年度抗字第1608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02年抗字第160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1月06日

裁判案由:聲請迴避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抗字第1608號抗告人 魏高明 上列抗告人聲請迴避事件,抗告人對於中華民國102年11月15日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2年度聲字第594號裁定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抗告駁回。
抗告費用由抗告人負擔。
理由
一、按抗告,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8之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抗告必備之程式。又抗告人如未繳納裁判費,經法院定期間命其補正而未補正者,其抗告不合法,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此觀同法第495條之1第1項準用第444條第2項規定即明。本件抗告人對於原法院駁回其聲請法官迴避之裁定提起抗告,未據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經本院於民國102年12月16日裁定命其於收受送達翌日起5日內補正,該裁定業於同年月27日送達抗告人,有送達證書可稽(本院卷第8頁)。抗告人逾期迄仍未繳納裁判費,亦有本院裁判費或訴狀查詢表、多元化案件繳費狀況查詢清單足佐,依前開說明,其抗告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二、據上論結,本件抗告為不合法,爰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3年1月6日
民事第二十二庭
審判長法官邱璿如
法官王本源法官陳婷玉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再抗告。
中華民國103年1月6日
書記官陳紀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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