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89年易字第1609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89年09月20日
裁判案由:竊盜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判決八十九年度易字第一六О九號
公訴人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乙○○右列被告因竊盜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八十九年度偵字第五一九八號),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由
一、公訴意旨如起訴書所載(如附件)。
二、按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其告訴,又告訴經撤回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三十八條第一項、第三百零三條第三款分別定有明文。
三、查本件告訴人甲○○告訴被告乙○○之竊盜案件,起訴書認係觸犯刑法第三百二十條第一項之竊盜罪,因告訴人係被告之舅父,係五親等內血親且係同財共居之親屬,依同法第三百二十四條第二項之規定,須告訴乃論。茲據告訴人甲○○於八十九年九月十五日當庭撤回告訴,此有撤回筆錄在卷可稽,依照首開說明,本件爰不經言詞辯論,逕為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三百零三條第三款、第三百零七條,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九月二十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第二庭
法官黃惠瑛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書記官張志華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九月二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