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89年度婚字第585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89年婚字第58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89年09月20日

裁判案由:離婚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八十九年度婚字第五八五號
原告丙○○○送達代收人乙○○被告甲○○右當事人間請求離婚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八十九年十月十一日下午二點四十分,在本院第十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九月二十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第二庭~B法官黃信滿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九月二十日~B書記官陳玫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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