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89年度聲字第2113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89年聲字第211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89年09月20日

裁判案由:聲請宣告沒收違禁物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裁定八十九年度聲字第二一一三號
聲請人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右聲請人聲請宣告沒收案件(八十九年度執聲字第三五一號),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扣案之改造玩具手槍壹枝(槍枝管制編號:0000000000),沒收。
其餘聲請駁回。
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按違禁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四十條但書定有明文。本署八十九年度執他字第四四四八 陳吉義 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案件,業經貴院八十九年度訴字第五六四號判決公訴不受理確定(被告死亡),查扣案之改造玩具手槍一枝、子彈空彈殼一顆,因屬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第四條規定之違禁物,爰聲請裁定沒收等語。
二、按違禁物不問屬於何人所有,均沒收之,且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三十八條第一項第一款、第二項及第四十條但書分別定有明文。經查本件扣案之改造玩具手槍壹枝(槍枝管制編號:0000000000),係玩具手槍換裝土造金屬槍管改造而成,機械性能良好,認具殺傷力,有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八十八年十月二十八日刑鑑字第一一0三三0號鑑驗通知書一份在卷可稽,應屬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第四條第一項第一款規定之可發射金屬或子彈具有殺傷力之各式槍砲之一種,,依同條例第五條規定,非經主管機關許可,不得製造、販賣、運輸、轉讓、出租、出借、持有、寄藏或陳列,係屬違禁物,依首揭之說明,應依刑法第四十條但書規定,宣告沒收該枝改造玩具手槍(槍枝管制編號:0000000000)。
三、聲請意旨另聲請單獨沒收之子彈空彈殼一顆,經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鑑定結果,認無法擊發,不具殺傷力,有上揭鑑驗通知書一份可考。該顆子彈非屬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第四條第一項第二款規定之各式槍砲所用之具有殺傷力之子彈,亦非屬中央主管機關公告之彈藥主要組成零件(見內政部八十六年十一月二十四日公告),當非屬違禁物,不得單獨宣告沒收,聲請人此部分聲請於法不合,應予駁回。
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九月二十日
台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第四庭
法官王復生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陳淑慧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九月二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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