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斗簡易庭97年度斗簡字第120號民事判決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北斗簡易庭民事判決 97年度斗簡字第120號
原   告 甲○○
訴訟代理人  阮春龍  律師
被   告 乙○○
訴訟代理人  林文成  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事件,本院於民國97年11
月27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原告起訴主張:兩造間從無經濟往來,被告所執有發票人為
原告名義之如附表所示本票2張,並非被告所簽發,詎被告
竟執以聲請本院以97年度司票字第0184號民事裁定准予強制
執行,並對原告之不動產聲請本院以97年度執全字第301號
假扣押等情,求為確認被告執有之上開本票及其利息債權(
按年息百分之6計算)對於原告不存在之判決。
二、被告則以:訴外人即原告之母 張桂花 曾先後於90年7月31日
、92年12月19日、94年5月3日及95年2月27日,依序向被告
借款新台幣(下同)20萬元、25萬元、55萬元、10萬元(合
計110萬元),並分別簽發交付金額100萬元(發票日95年5月
3日、票號AA0000000、付款人彰化縣田中鎮農會)、10萬元
(發票日95年6月30日、票號FA0000000、付款人彰化縣田中
鎮農會)之支票2張,作為欠款證明。嗣張桂花於95年10月31
日死亡,原告繼承此項債務,乃先於95年12月17日簽發面額
110萬元之本票1張,換回前開張桂花開立之支票2張,繼於
96年9月8日再簽發面額110萬元本票換回該張本票,復於96
年9月18日因該張本票上國字所寫之壹字誤載,而再簽發交
付如附表所示之2張本票。故該等本票確為原告所簽發,作
為欠款憑證,原告誣指被告偽造本票,為無理由等語,資為
抗辯。
三、原告主張被告執有發票人為原告名義之如附表所示本票(下
稱系爭本票),並聲請本院以97年度司票字第0184號民事裁
定准予強制執行之事實,有民事裁定及本票影本在卷可參,
並為被告自認,堪信為真實。原告主張該本票係偽造,為被
告所否認,且系爭本票上發票人「 張威荏 」字跡,與原告於
言詞辯論時當場之簽名字跡,暨彰化縣溪州鄉戶政事務所95
年11月13日印鑑登記申請書、96年5月21日郵政存簿儲金立
帳申請書、95年11月29日溪州鄉農會活存帳戶圖章掛失申請
書及喪失圖章更換新印鑑申請書、95年11月6日台中商業銀
行存款業務往來約定書、印鑑卡上原告之簽名字跡,在外觀
上極為相同,經本院送鑑定結果,亦認為該本票上「張威荏
」及「彰化縣○○鄉○○村○○路68之12號」字跡,與上開
資料上之簽名、字跡,在佈局、連筆方式、字體結構及筆劃
特徵相符,有內政部刑事警察局97年10月28日刑鑑字第0970
140802號鑑定書在卷可稽,足徵系爭本票確為原告簽發無訛
。原告主張本票為偽造,委無可採。
四、至被告抗辯系爭本票係因原告之被繼承人張桂花先後向其借
款110萬元,在張桂花死亡後,始由原告簽發交付本票作為
欠款憑證,並提出提款交易資料及張桂花簽發之支票為證。
原告雖亦否認此部分事實,然原告與被告並無經濟往來,為
其所自陳,衡情顯然不可能無緣無故簽發本票給被告,而被
告執有之系爭本票確為其所簽發,如前所述,原告指稱本票
係偽造,已無任何誠信可言,其否認被告抗辯之簽發本票原
因,無非意在脫免債務。況票據上之權利義務,悉依票上所
載文義定之,與其基礎之原因關係各自獨立,票據上權利之
行使,不以其原因關係存在為前提,執票人行使票據上權利
時,就其基礎之原因關係確係有效存在,不負舉證責任。若
票據債務人以自己與執票人間所存抗辯之事由,對抗執票人
,依票據上第13條規定觀之,固非法所不許,惟仍應先由票
據債務人就該抗辯事項負舉證之責任,必待為票據基礎之原
因關係確立後,法院就此項原因關係進行實體審理時,當事
人於該原因關係是否有效成立或已否消滅等事項有所爭執,
始適用各該法律關係之舉證分配原則。本件原告起訴主張系
爭本票乃偽造,被告就其抗辯原告係因繼承訴外人張桂花之
借款債務而簽發本票之事實,自不負舉證責任。茲原告既不
能證明系爭本票為偽造,其訴請確認被告執有之系爭本票及
其利息債權對於原告不存在,即屬無據,應予駁回。
據上論結,原告之訴為無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78條,判決如主
文。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2  月  4  日
北斗簡易庭
法官陳瑞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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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97年度斗簡字第120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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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發票日│金額(新台幣)│到期日│利息起算日│本票號碼│備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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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6年9月18日│50萬元│未載│96年9月18日│TH49805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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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96年9月18日│60萬元│未載│96年9月18日│TH49805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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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不服提起上訴,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
狀並表明上訴理由(須按對造人數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2  月  4  日
書記官 熊掌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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