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店簡易庭94年度店簡字第681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新店簡易庭民事裁定
原   告 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正義
被   告 乙○○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94年7月15日所為之判
決,其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當事人欄內關於原告之姓名「甲○○」,
應更正為「乙○○」。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
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
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爰
依原告聲請予以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2  月  4  日
台北地方法院新店簡易庭
              法官 沈佳宜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2  月  4  日
書記官林寶春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