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97年度士交簡字第2209號
聲 請 人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乙○○
上列被告因公共危險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97年
度偵字第12780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乙○○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肇事,致人受傷而逃逸,處有期徒刑柒
月。緩刑貳年。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併所犯法條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
處刑書之記載,並補充:被告前未曾因故意犯罪受有期徒刑
以上刑之宣告,此有台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附卷可憑
,其一時短於思慮觸犯刑章,犯後坦承罪行,顯有悔意,並
與被害人甲○○就過失傷害部分之民事賠償於偵查中達成和
解,被害人甲○○亦表明不願追究之意,因認被告受此次罪
刑宣告之教訓後,應知警惕,而無再犯之虞,本院認所宣告
之刑以暫不執行為適當,爰併宣告緩刑2年,以勵自新。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3項、第454條第2項,
刑法第185條之4、第74條第1項第1款,判決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判決,得於判決書送達之翌日起10日內,以書狀敘
述理由,向本庭提出上訴。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2 月 4 日
士林簡易庭法官 蔡文育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得於判決書送達之翌日起10日內,以書狀敘述理
由,向本庭提出上訴。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2 月 4 日
書記官 陳麗如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刑法第185條之4
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肇事,致人死傷而逃逸者,處6月以上5年以
下有期徒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