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90年度簡上字第25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90年簡上字第2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2年04月21日

裁判案由:拆屋還地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年度簡上字第二五號
上訴人甲○
乙○○訴訟代理人 邱創典 律師被上訴人丙○○住訴訟代理人 劉烱意 律師
孫則芳 律師右當事人間請求拆屋還地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
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四月二十一日~B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第一庭~B審判長法官王漢章~B法官黃茂宏~B法官馮保郎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四月二十一日~B書記官彭帥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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