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1年度易字第1233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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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1年易字第123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2年04月21日
裁判案由:竊盜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一年度易字第一二三三號
公訴人臺灣台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具保人林貞君右列具保人因被告竊盜案件具保,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林貞君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貳萬元沒入之。
理由
一、本件具保人林貞君因被告甲○○涉嫌竊盜案件,經本院指定保證金新臺幣二萬元,繳納現金後,停止被告甲○○之羈押。
二、茲因被告逃匿,自應將具保人繳納之上開保證金沒入。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十八條、第一百二十一條第一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四月二十一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第二庭
法官陳振謙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古屏榮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四月二十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