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2年度聲字第482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2年聲字第48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2年04月21日

裁判案由:確定訴訟費用額


臺灣台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二年度聲字第四八二號
聲請人中國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東台南分公司法定代理人丙○○相對人 晟福 營造有限公司兼法定代理人甲○○相對人乙○○
原名 徐雯芳
丁○○右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聲請人聲請確定訴訟費用額,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相對人應連帶負擔之訴訟費用額及本件程序費用額確定為新台幣壹拾貳萬伍仟捌佰陸拾壹元。
理由
一、聲請人與相對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經本院九十一年度重訴字第七二五號判決確定,其訴訟費用應由相對人連帶負擔。
二、經本院依職權調取右開案卷審查後,相對人應連帶負擔之訴訟費用額,連同本件程序費用在內,依後附計算書確定為如主文所示金額。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九十一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四月二十一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第三庭~B審判長法官王金龍~B法官林逸梅~B法官張銘晃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四十五元。
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四月二十二日~B法院書記官鄭吉裕~F0~T40
附表┌─────────────┬─────────────┬──────────┐│項目│金額(新台幣)│備註│├─────────────┼─────────────┼──────────┤│裁判費│壹拾貳萬伍仟壹佰叁拾陸元││├─────────────┼─────────────┼──────────┤│郵票費用│伍佰貳拾壹元│聲請人原繳納雙掛號郵││││票每份三十四元計二十││││五份,嗣退還雙掛號郵││││票三百二十九元。│├─────────────┼─────────────┼──────────┤│本件程序郵票費用│貳佰零肆元││├─────────────┼─────────────┼──────────┤│共計│壹拾貳萬伍仟捌佰陸拾壹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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