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2年度聲字第1941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2年聲字第194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5月24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應執行之刑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2年度聲字第1941號聲請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徐智華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02年度執聲字第1410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徐智華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柒月。
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徐智華犯數罪,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應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定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之規定聲請裁定。
二、按刑法第2條第1項規定:「行為後法律有變更者,適用行為時之法律。但行為後之法律有利於行為人者,適用最有利於行為人之法律。」又刑法50條有關數罪併罰要件之規定已於民國(下同)102年1月23日修正公布,自000年0月00日生效,原規定:「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經修正為:「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在此限:一、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二、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三、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四、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與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前項但書情形,受刑人請求檢察官聲請定應執行刑者,依第51條規定定之。」經比較新舊法,新法使得易科罰金之罪,原則上不因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併罰致不得易科罰金,較有利於受刑人,自應適用新法規定。
三、經查,受刑人所犯如附表所示各罪,分別經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及本院分別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分別確定。而附表編號2、3為得易科罰金之罪,附表編號1為不得易科罰金之罪,屬前開刑法第50條但書第1款規定之情形。茲檢察官依受刑人請求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有受刑人同意聲請定刑之聲請狀附卷可憑,並據受刑人 陳明 在卷,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如主文所示之刑。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2條第1項但書、第50條第2項、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2年5月24日
刑事第二十庭法官李立傑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陳怡臻中華民國102年5月24日
受刑人徐智華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編號│1│2│3│├────────┼────────┼────────┼────────┤│罪名│詐欺│詐欺│詐欺│├────────┼────────┼────────┼────────┤│宣告刑│有期徒刑11月│有期徒刑6月│有期徒刑6月│├────────┼────────┼────────┼────────┤│犯罪日期│99年8月9日至│101年7月11日│101年7月12日│││100年6月9日│││├────────┼────────┼────────┼────────┤│偵查(自訴)機關│南投地檢100年度│臺中地檢101年度│臺中地檢101年度││年度案號│偵字第2277、3277│偵字第15578、17│偵字第15578、17│││、3511號│455號│455號│├─┬──────┼────────┼────────┼────────┤││法院│臺灣南投地方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最├──────┼────────┼────────┼────────┤│後│案號│100年度易字第36│101年度易字第│101年度易字第││事││3號(102年度撤│2640號│2640號││││緩字第53號)││││實├──────┼────────┼────────┼────────┤│審│判決日期│101年7月23日│101年12月5日│101年12月5日│├─┼──────┼────────┼────────┼────────┤││法院│臺灣南投地方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確├──────┼────────┼────────┼────────┤│定│案號│100年度易字第36│101年度易字第│101年度易字第││判││3號(102年度撤│2640號│2640號││││緩字第53號)││││決├──────┼────────┼────────┼────────┤││判決確定日期│101年8月17日│102年1月2日│102年1月2日│├─┴──────┼────────┼────────┼────────┤│是否為得易科罰金│否│是│是││之案件││││├────────┼────────┼────────┼────────┤│備註│臺中地檢102年度│臺中地檢102年度│臺中地檢102年度│││執更字第1166號│執字第1623號(編│執字第1623號(編││││號2至3號定應執│號2至3號定應執││││行刑有期徒刑10月│行刑有期徒刑10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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