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97年上訴字第329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2月05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判決97年度上訴字第329號上訴人甲○○即被告
現另案羈押於臺灣臺北看守所上列上訴人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不服臺灣板橋地方法院96年度訴字第3616號,中華民國96年11月16日第一審判決(起訴案號: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96年度毒偵字第7681號、第7682號),提起上訴,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上訴駁回。
理由
一、按不服地方法院之第一審判決而上訴者,應向管轄第二審之高等法院為之。又上訴書狀應敘述具體理由。上訴書狀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補提理由書於原審法院。逾期未補提者,原審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第二審法院認為上訴書狀未敘述理由或上訴有刑事訴訟法第362條前段之情形者,應以判決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而未經原審法院命其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刑事訴訟法第362條、96年7月4日修正公布之同法第361條、第367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甲○○於96年12月3日提起第二審上訴,未具上訴理由,經本院於97年1月21日裁定命其於七日內補正,此項裁定已於97年1月24日送達予被告,有該送達證書在卷可稽,然被告迄今仍未補正,揆諸上開規定,本件上訴顯不合法律上程式,應予駁回,並不經言詞辯論為之。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67條前段、第372條,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97年2月5日
刑事第十二庭審判長法官蔡永昌
法官陳榮和法官施俊堯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其未敘述上訴之理由者並得於提起上訴後十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書記官顧哲瑜中華民國97年2月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