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98年上訴字第505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12月30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98年度上訴字第5057號上訴人即被告甲○○
(現另案於臺灣臺北監獄臺北分監執行中上列上訴人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不服臺灣板橋地方法院中華民國98年10月27日第一審判決(98年度訴字第3657號),提起上訴,經核其上訴狀未敘述上訴理由,亦未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爰依刑事訴訟法第367條但書規定,限於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正,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8年12月30日
刑事第十庭審判長法官楊炳禎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李家敏中華民國98年12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