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98年上訴字第324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12月30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98年度上訴字第3247號上訴人即被告甲○○
(羈押於台灣台北看守所)上列被告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上訴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羈押期間,自民國九十九年一月十一日起,延長貳月。
理由
一、上訴人即被告甲○○前經本院認為犯共同運輸第三級毒品罪嫌疑重大,有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3款情形,所犯經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判處有期徒刑6年6月,有相當理由認為有逃亡、湮滅、偽造、變造證據或勾串共犯或證人之虞,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於民國98年8月11日執行羈押,嗣經第1次延長羈押至民國99年1月10日,羈押期間即將屆滿。
二、被告上開案件業經本院審理終結,並撤銷原審判決,所犯改判處有期徒刑5年6月,被告上訴中,因被告上項原因依然存在,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應自民國99年1月11日起,延長羈押貳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1項、第5項,裁定如
主文。中華民國98年12月30日
刑事第二十二庭審判長法官郭雅美
法官洪于智法官魏新國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邵淑津中華民國98年12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