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0年重訴字第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9月14日
裁判案由:殺人等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0年度重訴字第6號公訴人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葉天佑選任辯護人李晉安律師上列被告因殺人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0年度偵緝字第
171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葉天佑自民國壹佰年玖月貳拾貳日起延長羈押貳月。
理由
一、被告前經檢察官起訴移送本院審理,經本院訊問後,認被告涉犯持有制式槍枝、殺人等罪嫌,犯罪嫌疑重大,所犯為死刑、無期徒刑或最輕本刑五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有逃亡或有事實足認有逃亡之虞,裁定自民國100年4月22日起羈押;嗣經本院訊問被告後,認被告涉犯上開犯行犯罪嫌疑重大,上開羈押原因仍然存在,仍有羈押之必要,而裁定自100年7月22日起延長羈押2月。
二、茲經本院訊問被告後,參酌卷內相關卷證,被告所犯上開2罪,業經本院於100年9月5日以100年重訴字第6號判決分別判處有期徒刑5年6月、18年,應執行有期徒刑23年在案(有期徒刑部分),以及被告於偵查中係經通緝到案等事實,認被告犯罪嫌疑確實重大,上開羈押之原因仍然存在,非予繼續羈押,顯難繼續後續之審判或執行程序,而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應自100年9月22日起再延長羈押2月。
三、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1項、第5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0年9月14日
刑事第五庭審判長法官黃美盈
法官傅伊君法官蔡川富以上正本証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中華民國100年9月14日
書記官劉雅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