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0年選字第1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9月14日
裁判案由:當選無效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0年度選字第14號上訴人即被告 蔡國輝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間因本院
100年度選字第14號當選無效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係非因財產權而起訴,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第1項規定,應依同法第77條之14第1項所徵收裁判費加徵10分之5即新臺幣4,5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128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
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0年9月14日
選舉法庭審判長法官張維君
法官郭宜芳法官秦慧君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0年9月14日
書記官鄭淑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