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0年補字第36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9月14日
裁判案由:土地所有權移轉登記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0年度補字第361號原告 唐鐘墻 被告 余文清
余寶信 上列當事人間土地所有權移轉登記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按原告主張依據買賣契約請求被告應分別移轉土地所有權應有部分,以起訴時該土地之當期公告現值合計總額,加計原告主張有部分土地已經遭徵收被告給付不能改為請求給付補償費數額,二者合計總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4
9萬305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萬5,85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3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0年9月14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劉克聖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0年9月14日
書記官伍正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