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0年司養聲字第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9月08日
裁判案由:收養子女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0年度司養聲字第8號聲請人即收養人 謝慶雄
洪麗香 聲請人即被收養人 童紫涵 法定代理人 童金龍
翁雅雪 上當事人間聲請認可收養事件,本院於民國100年5月26日所為之裁定,應更正如下:
主文原裁定原本及正本中,關於當事人欄之法定代理人翁雅雪「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之記載,應更正為「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此於非身分證統一編號用之,非訟事件法第36條第3項亦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裁定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四、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0年9月8日
家事法庭司法事務官鍾仕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