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88年自字第27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89年01月05日
裁判案由:詐欺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裁定八十八年度自字第二七六號
自訴人乙○○右列自訴人自訴被告丙○○等詐欺案件,查自訴人追加自訴被告甲○○,惟其提出追加之自訴狀未提出繕本,核與刑事訴訟法第三百二十條第二項之規定不合,爰命於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具狀補正此項欠缺,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一月五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第二庭
法官陳憲裕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陳明珠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一月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