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87年訴字第159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89年01月05日
裁判案由:給付工程款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八十七年度訴字第一五九三號
原告詠聖機械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住台北縣新店市○○路○段○○○巷○弄○號訴訟代理人 林秀蓉 律師住台北市○○○路○段○號四樓之一
吳慶隆 律師住台北縣三重市○○路○段○○○號二樓被告安全營造股份有限公司設台北縣板橋市○○路○段○○○巷三九法定代理人乙○○住台北縣板橋市○○路○段○○○巷○○號四樓訴訟代理人 梁裕勝 律師住台北縣土城市○○路○○○號一樓
丙○○住台北市○○市○○路○○○號一樓右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八十九年三月八日上午十時四十五分,在本院第十四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一月五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第二庭~B法官黃莉雲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一月五日~B書記官許慧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