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94年度聲字第119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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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94年聲字第11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4年02月14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其應執行刑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民國九十四年度聲字第一一九號
聲請人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右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甲○○因擄人勒贖等罪,所處如附表所示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拾貳年。
理由甲○○因附表所示之罪,均已確定,茲由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各有關案卷後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七十七條第一項,刑法第五十三條、第五十一條第五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九十四年二月十四日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官李文雄
法官劉連星法官陳嘉雄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陳信和中華民國九十四年二月十五日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受刑人甲○○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罪│宣│犯罪日期│偵查│最後事實審│確定判決│備│││告├────┼──┬─────┼─┬───┬────┼─┬───┬────┤││名│刑│年月日│偵機│年字號│法│案號│判決日期│法│案號│確定日期│註│││││查關││院│年字號│年月日│院│年字號│年月日││├──┼───┼────┼──┼─────┼─┼───┼────┼─┼───┼────┼───┤││有││臺│7│臺││││││││擄│期││中│4│中│上1││最│台9││臺0││人│徒││地│偵5│高│0│7│高│5││中2││勒│刑││檢│0│分│訴8││法│上9││地執7││贖│十││署│2│院│1││院│5││檢9│││年│││││││││││├──┼───┼────┼──┼─────┼─┼───┼────┼─┼───┼────┼───┤│槍管│有八叁││臺│7│臺││││││││砲制│期月拾││中│4│中│上││最│台9││臺9││彈條│徒罰萬││地│偵5│高│更9│6│高│2││中9││藥例│刑金元││檢│0│分│㈠4││法│上7││地執9││刀│二臺││署│2│院│││院│6││檢││械│年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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