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4年度重訴字第75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4年重訴字第7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4年02月14日

裁判案由:返還借款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4年度重訴字第75號原告戊○○被告甲○○
號五樓丁○○
五樓丙○○
五樓乙○○
五樓前列四人共同代理人 蔡岳龍 律師
一、原告因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甲○○、丁○○、丙○○、乙○○發支付命令,惟被告甲○○、丁○○、丙○○、乙○○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一)本件訴訟標的金價額核定為新台幣參仟貳佰肆拾萬伍仟貳佰陸拾元,應繳裁判費新台幣貳拾玖萬柒仟貳佰零捌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台幣壹仟元外,尚應補繳新台幣貳拾玖萬陸仟貳佰零捌元。
(二)提出準備書狀一件,並以繕本或影本直接通知他造。
二、特此裁定。中華民國94年2月14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吳淑惠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中華民國94年5月15日
書記官劉芳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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