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3年度訴字第2482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3年訴字第248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2月25日

裁判案由:返還房屋等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訴字第2482號上訴人即被告 林春成 被上訴人即原告 許美惠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間請求返還房屋等事件,上訴人不服原審判決提起上訴,惟未據繳納上訴費用,查上訴人之上訴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5,520,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22,864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4年2月25日
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官李世貴
法官魏俊明法官張惠閔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4年2月25日
書記官涂菀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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