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4年度補字第355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4年補字第35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3月12日

裁判案由:返還股票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補字第355號原告 謝秀玲
曾金穗 被告中港新館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楊靜蓉 上列當事人間返還股票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價)額核定為新臺幣1,215,500元【計算方式:8500(元/每股)143(股)=0000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13,107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4年3月12日
民事第五庭法官郭妙俐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4年3月12日
書記官陳怡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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