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4年司票字第173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3月12日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104年度司票字第1733號聲請人力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邱重銘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俞伽達企業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
一、於聲請狀蓋用聲請人之公司大章。
二、表明本件是否併對「 陳福文 」為聲請?
貳、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04年3月12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