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4年度聲字第870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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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4年聲字第87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3月12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應執行之刑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4年度聲字第870號聲請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蕭貴中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案件(聲請案號:104年度執聲字第606號),本院於民國104年3月5日所為之刑事裁定之原本及其正本,茲發現有誤,爰裁定更正如下:
主文原刑事裁定原本及其正本之附表編號2宣告刑欄關於「有期徒刑2月」之記載,應更正為「有期徒刑4月」。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若於裁定此情形,亦準用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第239條分別定有明文。上開規定,依大法官會議第43號解釋意旨,於刑事訴訟法準用之。
二、查本件原刑事裁定之原本及其正本有如本主文欄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爰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4年3月12日
刑事第十三庭法官周瑞芬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併附繕本)。
書記官林素珍中華民國104年3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