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3年度訴字第2482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3年訴字第248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11月20日

裁判案由:返還房屋等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訴字第2482號原告 許美惠 訴訟代理人 趙培宏 律師
邱任晟 律師被告 林春成 訴訟代理人 許朱賢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返還房屋事件,原告追加訴之聲明,按訴訟標的之價額,由法院核定;核定訴訟標的之價額,以起訴時之交易價額為準;無交易價額者,以原告就訴訟標的所有之利益為準。原告起訴雖據繳納裁判費新臺幣(下同)9,910元,惟查本件訴訟標的經原告為第1項訴之聲明追加後,經參酌相近不動產每平方公尺單價約7萬755元,核估其價額為1,552萬2,373元(70,755×(135.08+84.302)=15,522,373),此有不動產交易實價查詢服務網、建物登記謄本在卷可佐,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4萬8,664元,原告僅繳納9,910元,尚欠13萬8,754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件裁定送達5日內,向本院補繳上述不足額之裁判費,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3年11月20日
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官高文淵
法官黃信樺法官張惠閔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3年11月20日
書記官涂菀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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