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01年重訴字第5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3月12日
裁判案由:決算合夥盈虧等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重訴字第55號原告 張清煌 訴訟代理人 洪巧玲 律師
吳啟玄 律師被告香格里拉觀光果園有限公司兼法定代理人 張清來 被告 林美珠 上三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林佳穎 律師
謝協昌 律師複代理人 藍雅筠 上列當事人間決算合夥盈虧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於民國一0四年一月二十二日本院一0一年度重訴字第五十五號一部判決確定前,停止訴訟程序。
理由
一、按訴訟全部或一部之裁判,以他訴訟之法律關係是否成立為據者,法院得在他訴訟終結前以裁定停止訴訟程序,民事訴訟法第18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原告起訴,以一訴請求交付合夥事業帳簿、盈虧決算、分配盈餘及損害賠償等,並主張以合夥盈虧決算結果作為計算盈餘及損害額之基準,請求就交付合夥帳冊及決算盈虧部分,先為一部判決。本院業已就原告請求為一部判決部分,依民事訴訟法第382條前段規定,於104年1月22日為一部終局判決,因當事人提起上訴,尚未確定。由於兩造就原告與被告張清來間是否存在合夥關係乙節,存有爭執,是就前揭一部終局判決以外之原告其餘請求,須以上開判決之法律關係是否成立為據,從而,本院認有裁定停止本件民事訴訟程序之必要。
三、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4年3月12日
民事庭法官鄧晴馨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4年3月13日
書記官陳蒼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