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3年度苗簡字第37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3年苗簡字第3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3月11日

裁判案由: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苗簡字第37號原告 王麗美 訴訟代理人 江錫麒 律師
柯宏奇 律師被告 尤嘉瑜 上列當事人間因請求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事件,上列當事人間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院於民國103年10月20日就本件所為停止訴訟程序之裁定撤銷。
理由
一、本院前以被告所涉之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檢察署103年度偵字第1835號案件有犯罪嫌疑牽涉本件裁判,而於民國103年10月20日裁定命在該案終結前停止本件訴訟程序。
二、茲前揭偵查業已偵查終結,並為一部起訴,一部不起訴,足供本院認定涉及本件裁判之有關犯罪嫌疑,原停止訴訟程序之裁定應予撤銷,爰依民事訴訟法第186條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4年3月11日
苗栗簡易庭法官梁晉嘉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不服,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書記官林佩萱中華民國104年3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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