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3年竹小字第119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3年04月30日
裁判案由:返還消費借貸款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小額判決九十三年度竹小字第一一九號
原告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戊○○訴訟代理人甲○
丙○○送達代收人丁○○被告乙○○○○○○右當事人間請求返還消費借貸款事件,本院於民國九十三年四月二十七日辯論終結,判決如左:
主文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伍萬玖仟肆佰壹拾陸元,及其中新台幣伍萬捌仟叁佰元,自民國九十二年十月二十六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並按年息百分之二計算之違約金。
訴訟費用新台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四月三十日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新竹簡易庭~B法官彭洪英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非以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且須於判決送達後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B法院書記官吳美雲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四月三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