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3年度聲字第257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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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3年聲字第25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3年04月30日

裁判案由:聲請沒收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三年度聲字第二五七號
聲請人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右聲請人聲請宣告沒收案件(九十三年度聲沒字第五五號,偵查案號:九十一年度偵字第四七四四號),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扣案之第一級毒品海洛因壹小包(淨重零點柒零公克、包裝重零點貳肆公克),沒收銷燬之。
理由
一、按查獲之毒品,不問屬於犯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又海洛因係屬管制之第一級毒品,為違禁物,不得非法持有,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十八條第一項前段及第二條第二項第一款定有明文;次按違禁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四十條但書亦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新竹市警察局員警於民國九十一年八月十三日十四時三十分許,在新竹市○○區○○路九百八十之一號前,查獲被告甲○○涉嫌非法持有、販賣第一級毒品海洛因,並扣得其所持有之海洛因一小包(含袋重○‧九公克)。茲因被告甲○○涉嫌非法持有、販賣第一級毒品海洛因案件,業由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以九十一年度偵字第四七四四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而扣案之海洛因係違禁物品,爰依法聲請宣告沒收、銷燬等語。
三、經查,本件扣案之疑似海洛因一小包(保管字號:九十一年度白保管字第二○二號,扣押物品清單見九十一年度偵字第四七四四號偵查卷第三七頁),經送法務部調查局鑑定結果確含第一級毒品海洛因成分,淨重○‧七○公克,包裝重○‧二四公克,有法務部調查局九十一年九月十一日調科壹字第一○○○○一四○六號鑑定通知書附卷足憑,是以扣案之海洛因係屬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管制之第一級毒品,為違禁物,依首揭說明,應認本件之聲請並無不合,爰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四月三十日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第五庭
法官楊惠芬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汪淑菁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四月三十日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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