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3年聲字第26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3年04月30日
裁判案由:聲請沒收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三年度聲字第二六六號
聲請人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右聲請人聲請宣告沒收案件(九十三年度聲沒字第四六號,偵查案號:九十二年度偵字第六○七九號、九十年度毒偵字第一四四○號),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扣案之第一級毒品海洛因(淨重壹點貳捌公克、包裝重零點貳壹公克),沒收銷燬之。
理由
一、按查獲之毒品,不問屬於犯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又海洛因係屬管制之第一級毒品,為違禁物,不得非法持有,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十八條第一項前段及第二條第二項第一款定有明文;次按違禁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四十條但書亦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新竹市警察局第一分局員警於民國九十年九月三日,在新竹市○○路○段七百二十七號前,查獲被告甲○○施用第二級毒品安非他命,並扣得海洛因(淨重一點二八公克、包裝重○點二一公克)。茲因被告甲○○施用安非他命案,經觀察、勒戒後,無繼續施用毒品傾向,而由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以九十年毒偵字第一四四0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而其涉嫌持有毒品海洛因犯行,亦因罪嫌不足,為上揭檢察署於九十三年三月二十五日以九十二年度偵字第六0七九號為不起訴處分。扣案之海洛因屬毒品,爰依法聲請宣告沒收、銷燬等語。
三、經查,本件扣案之疑似海洛因白粉(保管字號:九十年度白保管字第一六七號,扣押物品清單見九十年度毒偵字第一四四○號偵查卷第三六頁),經送法務部調查局鑑定結果,確含海洛因成分,淨重一點二八公克,包裝重○點二一公克等情,有法務部調查局九十年十一月十三日第000000000號鑑定通知書在卷足憑(見同上偵卷第四六頁),故為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二條第二項第一款管制之第一級毒品,為違禁物,依首揭說明,應認本件之聲請並無不合,爰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四月三十日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第五庭
法官楊惠芬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汪淑菁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四月三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