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3年度聲字第273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3年聲字第27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3年04月30日

裁判案由:聲請沒收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三年度聲字第二七三號
聲請人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右聲請人聲請宣告沒收案件(九十三年度聲沒字第六七號,偵查案號:九十三年度毒偵字第一二一號),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扣案之第二級毒品安非他命(毛重零點叁公克),沒收銷燬之。
理由
一、按查獲之毒品,不問屬於犯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又安非他命係屬管制之第二級毒品為違禁物,不得非法持有,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十八條第一項前段及第二條第二項第二款定有明文;次按違禁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四十條但書亦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被告甲○○基於概括犯意,自民國九十三年一月十三日起,至九十三年一月十八日止,連續施用第二級毒品安非他命多次,為警於九十三年一月十八日零時三十分許,在新竹市○區○○路○○○號前查獲,並扣得被告所持有之安非他命0點三公克。茲因被告施用安非他命案,業由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以九十三年度毒偵字第一二一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扣案之安非他命毛重0點三公克,為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二條第二項(聲請書誤載為第一項)第二款所規定之第二級毒品,爰依法聲請宣告沒收、銷燬等語。
三、經查,本件扣案之安非他命(毛重0點三公克;保管字號:九十三年度安保管字第0八0號,扣押物品清單見九十三年度聲沒字第六七號偵查卷),係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管制之第二級毒品,為違禁物,依首揭說明,應認本件之聲請並無不合,爰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四月三十日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第四庭
法官馮俊郎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蕭利峰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四月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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