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2年訴字第53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3年04月30日
裁判案由:清償債務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二年度訴字第五三八號
原告中興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訴訟代理人戊○○
丁○○被告丙○○訴訟代理人徐原本律師複代理人乙○○右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九十三年六月二日下午二時三十五分,在本院第二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原告應攜帶其法定代理人變更之最新登記資料到院。
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四月三十日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第一庭~B法官謝永昌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B法院書記官蕭宛琴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四月三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