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89年度聲字第1845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89年聲字第184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89年04月17日

裁判案由:聲請單獨宣告沒收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八十九年度聲字第一八四五號
聲請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右聲請人因違禁物事件,聲請單獨宣告沒收(八十九年度聲沒字第七一四號),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扣案之第二級毒品安非他命壹包(含袋重參點柒公克)沒收銷燬之。
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八十八年度偵字第三一二0號被告甲○○施用第二級毒品安非他命案件,經依法送觀察勒戒後,認有繼續施用毒品傾向,乃由該署檢察官聲請法院裁定令入戒治處所施以強制戒治,現被告已於八十八年九月二十一日交付保護管束期滿,並依法為不起訴處分確定在案,而該案扣案第二級毒品安非他命一包(含袋重參點柒公克)係違禁物,爰依法聲請宣告沒收等語。
二、按違禁物不問屬於何人所有,沒收之,且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三十八條第一項第一款、第二項及第四十條但書分別定有明文。又查獲之毒品及專供施用毒品之器具,不問屬於犯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十八條第一項前段亦有明文。查本件扣案之安非他命一包(含袋重參點柒公克),屬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二條規定之第二級毒品,為違禁物,揆諸首揭說明,應認本件聲請為正當,爰裁定如主文。
三、另本案卷內尚有八十七年度偵字第一四九五九號、八十八年度偵字第四四五二號及八十八年度聲字第四六二號三案查獲之第一級毒品安非他命,均未經檢察官一併聲請宣告沒收,爰不予主文內諭知,附此敘明。
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四月十七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第七庭
法官劉錫賢右正本証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四月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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