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90年交聲字第5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0年01月08日
裁判案由:違反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聲明異議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交通事件事裁定九十年度交聲字第五三號
移送機關交通部公路局新竹區監理所苗栗監理站異議人甲○○右列受處分人因違反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案件,對於交通部公路局新竹區監理所苗栗監理站九十年五月十五日所為之處分(竹監苗字第駕裁00-00000000號裁決書),聲明異議,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異議駁回。
理由
一、本件異議略以:異議人並未於民國(下同)八十七年間收到舉發通知書,且該案時日已久,是否一案兩罰亦不得而知,為此提出異議云云。
二、經查,本件異議人於八十七年十月十四日十時十九分許駕駛車號00-0000號自小客車在國道高速公路南下三六○公里處,違規超速經國道公路警察局第五隊岡山分隊逕行舉發,復因異議人未於應到案時間內陳述未收到違規單,有舉發單及內政部警政國道公路苟警察局第五警察隊九十年五月二日(九十)公警國五刑字第五二八六號函影本各附卷可查,移送機關乃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三十三條規定、道路交通管理事件統一裁罰標準及處理細則第四十四條第一項規定,對異議人處罰鍰新台幣陸仟元,並無不當。本件異議人並未提出任何証据供核,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二、據上論斷,應依道路交通案件處理辦法第十九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年一月八日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交通法庭
法官林誌誠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李達成中華民國九十年一月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