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10年度朴簡附民字第13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10年朴簡附民字第1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6月22日

裁判案由:請求賠償損害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110年度朴簡附民字第13號原告 翁飛炮 被告 黃至斌 上列被告因毀棄損壞案件(110年度朴簡字第153號),經原告就附表編號1至2所示部分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因其案情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0年6月22日
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官林正雄
法官黃美綾法官周欣怡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0年6月22日
書記官賴心瑜附表:
編號請求項目請求金額(新臺幣)請求之利息備註1龍眼樹1棵6,600元自刑事附帶民事訴訟狀繕本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此部分之請求,由本院另以裁定移送本院民事庭2收成10年龍眼樹果實之經濟價值10萬元同上同上3仙桃樹1棵1,980元同上非本案認定之犯罪事實,另由本院以判決駁回4收成10年仙桃樹果實之經濟價值10萬元同上同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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