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1年司促字第791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3月24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11年度司促字第7913號債權人台東縣池上鄉農會法定代理人 李業榮 非訟代理人 范遠華 債務人 潘秋菊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捌萬元,及自民國一百一十年七月九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四點九七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一十年八月九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緣債務人潘秋菊於民國100年12月09日向聲請人借款800,000元整,借款期間自100年12月09日起至110年12月09日止,每年7月及12月平均攤還本金,利息按借款餘額計付,約定利息按年息5.5%計息,嗣後如遇利率調整則貸款利息自利率調整日起改按新利率計息(目前年息4.97%)。如不依約定償付本息時,即視為全部到期,並按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加一成、逾期超過六個月以上部份者,按上開利率加二成計付違約金,並立有借據乙紙為憑。詎料債務人自借款後至民國110年07月09日止之本息外,其餘部份逾期迄今迭經催討均置之不理,依法債務人自應負連帶給付責任。故依民事訴訟法第508條規定,聲請貴院就前項債權,依督促程序,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促其清償。釋明文件:借據及共用查詢單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11年3月24日
民事第九庭司法事務官